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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清華大學理學院菁英人才培育獎勵辦法
民國93年2月25日院務會議通過
民國94年2月2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94年10月2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98年12月18日院務會議通訊修正通過
一.設立本「菁英人才培育獎勵辦法」之目的為:
1.吸引有志於基礎科學資優高中畢業生來本院各科系就讀。
2.鼓勵本院大學部學生努力向學,選拔優秀人才給予獎學金。
二.獎勵經費來源為校友、社會人士與企業捐獻,贊助者得標明獎學金之名稱。
三.本獎學金之運作及審核,由「理學院獎學金管理委員會」議決。
四.本獎學金每年之發放總額由管理委員會,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
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。
五.獎學金每年使用總經費上限為壹佰萬,其分配原則如下:
1. 大一入學新生:對於入學成績特優,或高中時期在校成績傑出之入學新生,給予獎學金最高壹拾萬元。
2. 大一新生領取前述獎學金者,不得兼領本校其他與招生獎勵同性質之獎學金。
3. 對於大二、大三及大四學生(含轉系、轉學生):特優獎學金壹拾萬元,優等獎學金壹至伍萬元。
六.申請程序:大一新生由各系主動提報至管理委員會議決,申請截止日期依實際狀況訂定。大二以上學生可先至理學院網站(http://science.nthu.edu.tw/上網下載表格,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,檢附下列文件繳交至各系辦公室,經審核、排序後再轉送理學院獎學金管理委員會:
1.紙本申請表
2.各學年成績單(附名次證明)
3.自傳及學年度學習計畫
4.推薦函二份
5.其他助審資料
七.管理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審核完成,並公佈審核結果。
八.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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